
近日,双峰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,被告人王某雨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,同时责令被告王某雨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00元。经审理查明,2020年3月20日凌晨,被告人王某雨流窜来到双峰县城美团外卖总部处,用携带的钳子等工具将两辆电动车内的10个电瓶盗走。此后,被告人王某雨多次盗窃电瓶,从3月26日至4月15日,先后五次以同样方式实施盗窃。2020年4月15日,盗窃得手后的王某雨在返回娄底时,在娄双大道入口被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。归案后,王某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王某雨盗窃的74个电动车电瓶价格共计6314元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王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且愿意接受处罚,可依法从轻处罚。据此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法官提示: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,严厉打击抢劫、盗窃等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。我们警示不法分子,不要心存侥幸,一旦触碰法律底线,定会受到法律制裁。在此,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,尽量将电动车停靠在有监控的地方,一旦发现物品被盗,要在第一时间报警,并积极向警方提供案件线索,以便早日破案,同时,不要在车子的座垫底下、行李箱中存放贵重物。
责编:陈婧
来源:双峰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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